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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Evicção):概念、构成要件与《民法典》规定的赔偿请求权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所谓 evicção(权利瑕疵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取得人因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认定第三人享有在先权利,而丧失标的物的占有或所有权。巴西《民法典》保障被追夺人(evicto)获得全额赔偿的权利。

权利瑕疵担保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权利瑕疵担保规定于2002年《民法典》第447条至第457条,是有偿合同中的法定担保。当取得标的物的一方(被追夺人,evicto)因司法判决或行政行为,被全部或部分剥夺其所取得之物,而受益的第三人(追夺人,evictor)能够证明其对该物享有在先权利时,即构成权利瑕疵担保。

针对权利瑕疵的担保,其理据在于一项原则:出让人应当保证取得人能够平稳地占有标的物并享有其所有权。如果卖方转让的东西并不属于自己,或者该物上附有买方不知情的负担,那么取得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就应由卖方负责。这种责任与出让人是否有过错无关,只要损失源于合同订立之前就已存在的原因即可。

权利瑕疵可以是全部的,即取得人完全丧失标的物;也可以是部分的,即损失只涉及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其某些属性。在部分瑕疵且程度相当严重的情形下,被追夺人可以在解除合同与按比例返还价款之间作出选择(第455条)。如果损失轻微,则只能请求按比例赔偿。

权利瑕疵担保的构成要件

要构成权利瑕疵担保并产生赔偿请求权,需要具备三项基本要件。第一项是有偿取得标的物,因为针对权利瑕疵的担保是双务合同所固有的,这类合同存在对待给付。在无偿合同(赠与、使用借贷)中,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权利瑕疵原则上不产生赔偿请求权。

第二项要件是,因已确定的司法裁判或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导致标的物的占有或所有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不过,STJ (巴西高等法院) 的判例对这一要求已有所放宽,认为因标的物被行政扣押而丧失的,同样可以成立权利瑕疵担保,例如带有盗窃或抢劫限制登记的车辆被警方查扣。

针对权利瑕疵的担保,其理据在于一项原则:出让人应当保证取得人能够平稳地占有标的物并享有其所有权。

第三项要件是,导致损失的原因须先于取得行为而存在。如果引起损失的瑕疵是在标的物转让之后才出现的,那就不属于权利瑕疵担保,而是另一种类型的责任。此外,被追夺人应当已在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中被传唤,并已向出让人提出诉讼告知(denunciação da lide,即把出让人拉入诉讼)(《民法典》第456条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CPC/2015)第125条),不过判例也承认存在例外。

被追夺人的权利与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450条列举了被追夺人的权利。除全额返还已付价款(并按货币贬值进行调整)之外,被追夺人还有权就以下几项获得赔偿:被迫向第三人返还的孳息、合同费用(契据、登记、过户税费),以及直接由权利瑕疵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为进行抗辩而支出的律师费。

如果标的物因出让人或其前手的过错而受损,被追夺人同样应获赔偿。反过来,如果损坏是由被追夺人自己造成的,相应的金额将从赔偿中扣除。被追夺人所作的必要改良和有益改良,若追夺人未予补偿,同样应由出让人承担。

在实践中,权利瑕疵赔偿的目的,是让取得人回到假如从未订立该合同时本应处于的状态。因此,赔偿不仅包括已付价款,还包括这笔落空的交易所带来的全部费用和损失,例如对长期支出的款项进行货币价值调整。

排除或加强担保的条款

《民法典》第448条允许当事人通过明确的条款,加强、减轻或排除针对权利瑕疵的担保。不过,即使订有排除条款,被追夺人仍有权要求返还已付价款,除非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晓存在被追夺的风险(第449条)。对担保的放弃必须明示且毫无歧义,不得推定。

加强担保的条款可以约定在法定金额之外另行补充赔偿,例如合同违约金,或者对因丧失标的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予以赔付。在不动产买卖中,在遗产清点程序中审查产权链条是预防权利瑕疵的关键措施,要查明标的物上是否存在未决事项或争议。

常见问题

权利瑕疵担保适用于购买二手车吗?

适用。权利瑕疵在购买二手车时很常见,尤其是车辆登记有盗窃或抢劫记录、存在尚未清偿的信托让与担保(alienação fiduciária),或者被法院查封的情形。如果车辆因第三人的在先权利而被警方或司法机关扣押,买方可以依据权利瑕疵担保向卖方主张权利,要求返还价款并赔偿全部损失。

要行使针对权利瑕疵的权利,是否必须向出让人提出诉讼告知?

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CPC/2015)第125条第I项规定,取得人被第三人起诉时,可以向出让人提出诉讼告知。不过,STJ 的判例认为,没有提出诉讼告知,并不妨碍被追夺人此后另行提起诉讼,向出让人行使权利。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建议提出诉讼告知,但即使没有提出,也不会丧失获得赔偿的实体权利。

司法拍卖中能否发生权利瑕疵?

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民法典》规定,在司法买卖中,针对权利瑕疵的担保依然存续。不过,部分判例认为,竞买人在公开拍卖中购得标的物,须自行承担取得行为所固有的风险,尤其是在拍卖公告已载明存在未决事项的情况下。STJ 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核查竞买人是否知晓具体的被追夺风险。

Base legal cit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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