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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羁押(Prisão Preventiva):法定情形与撤销的可能性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在有罪判决确定之前决定采取的羁押性保全措施,所要求的远不止存在犯罪事实这么简单:巴西《刑事诉讼法典》设定了客观的前提条件和穷尽列举的适用情形,并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支持该措施的事实情况发生变化时,有权对该措施提出质疑。

保全性质及其与刑罚的区别

预审羁押既不是提前执行刑罚,也不代表对罪责作出了终局判断。它是一种程序性质的保全措施,唯一正当的依据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或维护公共秩序,绝不能在审理程序结束之前借此惩罚被告人。

要决定适用预审羁押,《刑事诉讼法典》要求同时具备两个前提: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明(fumus commissi delicti,即犯罪嫌疑的表面成立)以及足以认定行为人实施或参与犯罪的迹象。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该决定即属违法,无论所调查的行为多么严重。

决定预审羁押的权限专属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审理阶段,法官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但在侦查阶段,则须有检察院的申请或警察机关的报请,此时法官不得自行主动启动。

授权决定适用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法典》第312条列明了可以决定适用该措施的情形:保障公共秩序、保障经济秩序、刑事审理的需要以及确保刑法的适用。每一项依据都有其独立的内涵,彼此不能混同。

保障公共秩序是最常被援引的要件,同时也是最不明确的一项。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巴西高等法院)和Supremo Tribunal Federal(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已经确立:罪行抽象意义上的严重性本身并不足以支持羁押,必须依据案卷中的材料,具体证明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或行为人现实的危险性。

刑事审理的需要涵盖被告人威胁证人、毁灭证据或干扰取证的情形。而确保刑法的适用,则针对存在具体脱逃风险、致使日后可能的有罪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

仅以犯罪在抽象意义上的严重性或社会舆论的呼声为由决定预审羁押,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经不起司法审查。

同一法典第313条对可适用该措施的犯罪范围作了限制:最高刑期超过四年自由刑的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累犯;以暴力或严重威胁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犯罪;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身份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

撤销与以替代性保全措施取代

撤销是《刑事诉讼法典》第316条所保障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一旦当初决定羁押的理由消失,法官应当撤销羁押,或以其他保全措施取而代之。羁押的工具性质决定了,其是否继续维持必须持续地、附具理由地加以重新评估。

自第13.964/2019号法律引入改革以来,决定羁押的法官或法院有义务每九十天复核一次该措施的必要性,无需当事人提出请求。若未在期限内复核,便产生嗣后的违法性,从而为通过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申请解除羁押打开了通道。

在决定或维持预审羁押之前,裁判者应当审查《刑事诉讼法典》第319条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电子监控、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定期到庭报到等)是否足以保障诉讼。剥夺人身自由在刑事保全措施体系中处于最后选择的地位。

常见问题

所有犯罪都可以决定适用预审羁押吗?

不可以。《刑事诉讼法典》第313条将该措施限定于:最高刑期超过四年的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累犯、以暴力或严重威胁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犯罪,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身份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过失犯罪和轻微犯罪(infrações de menor potencial ofensivo,即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适用该措施,即便相关行为在社会上应受谴责。

谁可以申请撤销预审羁押?

被告人本人、其律师或公设辩护人均可随时提出撤销申请,但须证明当初作出羁押决定所依据的情况已发生变化。检察院认为该措施已失去事实依据时,也可以申请撤销。法官则可以在每九十天一次的强制复核时依职权撤销,或在出现嗣后事实、使羁押的任何依据不复成立时依职权撤销。

预审羁押有最长期限吗?

《刑事诉讼法典》没有为预审羁押规定统一、绝对的期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羁押。高级法院承认,超期羁押构成非法拘束,并会综合考量案件的复杂程度、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司法机关的办案情况。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巴西高等法院)的一贯判例认为,因辩方策略性操作造成的延误不构成非法拘束,但可归咎于国家的无正当理由的拖延,则应当立即解除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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