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al recebe um molho de chaves estendido por outra pessoa

取得时效(Usucapião):各类型及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成立要件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取得时效(usucapião)是一种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对某一不动产长期、平稳、和平地占有,经过法定期间后即转化为法律上予以承认的所有权,无需任何合同性的转让。这一制度直接源于所有权社会功能的宪法原则,是巴西城乡土地权属规范化的核心工具。

取得时效的法律基础与各类型的共同要件

不动产取得时效的规范散见于《联邦宪法》、2002年《民法典》(第1.238条至第1.244条)以及若干特别法,例如《城市法》(第10.257/2001号法律)和第6.969/1981号法律。所有类型的共同要素是合格占有:占有人必须以所有人的意思(拉丁语 animus domini,即以所有人身份行事的意图)占有,且占有须持续、平稳、和平,没有在法律上具有意义的中断。承租人或借用人等人所作的不稳定持有,不构成可适用取得时效的占有。

各类型所要求的占有期间不尽相同,计算时可以通过占有合并(accessio possessionis,规定于《民法典》第1.243条)把此前占有人的占有时间一并计入。借助这一机制,现占有人可以将前手的占有期间加到自己的期间上,条件是两段占有均持续不断且性质相同,继承人以及通过非正式文书取得不动产的受让人都可因此受益。

在整个期间内,登记权利人没有提出有效的异议,是一项基本要件。占有之诉中的传唤、有证据留存的庭外通知,或任何正式的反对行为,都会中断取得时效期间,占有人须自中断行为终止之日起重新计算。

主要类型及其特点

特别长期取得时效(usucapião extraordinária,《民法典》第1.238条)无需正当权源和善意,仅要求十五年的占有。如果占有人已在该不动产内确立惯常住所,或已在其上进行了具有生产性质的工程和作业,期间缩短为十年。一般取得时效(usucapião ordinária,第1.242条)则要求正当权源、善意和十年的占有;如果该不动产系有偿取得、但其登记后来被注销,而占有人在其中居住,或已投入具有社会利益的投资,期间缩短为五年。

在宪法层面,城市特别取得时效(usucapião especial urbana,《联邦宪法》第183条)保护的是这样的占有人:占有面积不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的城市土地,在该不动产内居住已满五年,且不是其他不动产的所有人。农村特别取得时效(usucapião especial rural,《联邦宪法》第191条)适用于不超过五十公顷、由占有人及其家庭通过劳动经营的农村土地,期间同样为五年。在这两种情形下,禁止已拥有其他不动产者提出请求,都是宪法明文规定、不可排除的要件。

家庭取得时效(usucapião familiar)由《民法典》第1.240-A条增设,适用于在另一方离家出走后仍留在家庭自用不动产中的配偶或伴侣。期间仅为两年,面积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且申请人不得是其他城市或农村不动产的所有人。这是巴西法律体系中期间最短的类型,其理由在于保护因婚姻破裂而陷于脆弱境地的家庭核心成员的居住权。

权利的确认:司法途径与庭外途径

司法途径在民事法庭(Varas Cíveis)进行,检察院必须介入。准予请求的判决具有确认性质,是向不动产登记处(Cartório de Registro de Imóveis)办理登记的有效依据:它确认的是因期间届满而已经形成的权利,并不创设新的法律状态。申请人须随起诉状提交图纸、证明文件,以及关于占有和可能存在的正当权源的书证与人证。

通过取得时效实现权属规范化,并不取决于原所有人是否同意: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并适当地向司法机关或有管辖权的登记官提出请求即可。

《民事诉讼法典》在《公共登记法》中增设第216-A条,创设了庭外取得时效(usucapião extrajudicial),直接在不动产登记官面前办理。该程序要求:由公证员出具的公证记录(ata notarial)、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签署的图纸和说明文件、登记簿证明,以及通知相邻土地权利人和登记所有人,由其在十五日内表态。如果没有提出有理由的异议,或所有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同意,则无需司法机关介入即可办理登记。

在两种途径之间如何选择,主要取决于登记所有人或相邻权利人是否存在抵触。各方无异议时,庭外途径通常更快,费用也更低。若存在争议,或在登记官面前提出的异议未能解决,则应将该程序转为诉讼,并保留已经形成的全部证据材料。

常见问题

能否合并不同占有人的占有期间,以凑足所需的时间?

可以。《民法典》第1.243条明确允许占有合并(accessio possessionis),现占有人可以把前手的占有时间加到自己的时间上,条件是两段占有持续不断且性质相同。例如,通过遗产清算取得不动产却没有公证契约、希望使所有权合法化的继承人,以及以私人文书购买不动产而未在登记处登记的受让人,都能从这一规则中受益。

欠有IPTU(巴西城市不动产税)或物业费的不动产,可以成为取得时效的对象吗?

不动产上存在税款或物业费债务,并不妨碍取得时效的确认。符合法定要件的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同时也承担依法随该财产而生的各项义务,尤其是具有propter rem(随物之债)性质的义务,如物业费和IPTU。通过取得时效实现权属规范化,并不意味着这些债务自动清偿;它们依然存在,并在登记之后由新所有人单独承担。

公证记录在庭外取得时效程序中起什么作用?

公证记录(ata notarial)是由公证处公证员出具的文书,以公信力的形式确认申请人就其占有的时间、性质和特征所作的陈述。公证员并不只是照录这些陈述:他可以听取证人证言、开展调查核实,并查验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由于其证明价值,公证记录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本应在法庭审理中进行的举证程序,是庭外程序中核心且不可或缺的文件。

Ficou com dúvidas? Fale com um advogado especialista.

📱 Falar pelo WhatsApp

As informações deste artigo são de caráter informativo e não substituem consulta jurídica individualizada. Cada caso possui particularidades que exigem análise específica.

类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