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S不得再要求残疾人提供监护文书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INSS (巴西国家社会保障局) 不得再以监护文书作为向残疾人发放福利的条件。巴西联邦法院塞尔希培州法院裁定,该机构须在180天内调整其系统和通知函件。
裁决禁止INSS在受理申请时要求提供监护文书
塞尔希培州联邦司法分区第2联邦法庭作出判决,认定国家社会保障局在申请人为残疾人时,不得以监护文书作为审查福利申请的前提条件。这一见解的出发点在于:《残疾人地位法》(Estatuto da Pessoa com Deficiência) 已承认这一群体在民事生活的各项行为中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其中包括以行政方式申请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待遇。
本案起源于巴西联邦检察院提起的公益民事诉讼。检察院收到多项举报,称塞尔希培州的INSS办事处将禁治产文书作为申领持续给付福利 (Benefício de Prestação Continuada,简称BPC) 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金的条件。检察机关主张,这种做法违反现行法律,给本已处于弱势的群体设置了非法障碍。
该机构在答辩中称,收取该文书并非行政惯例,其内部指引也禁止这样的要求。法官罗尼冯·德·阿拉冈 (Ronivon de Aragão) 承认,INSS的规范性文件中并无这方面的一般性规则,但查明发给被保险人的部分通知曾指引其寻求司法禁治产程序。这与现行法律秩序相悖,也正是判决要求其作出调整的理由。
《残疾人地位法》改变了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第13.146/2015号法律,即所谓《残疾人地位法》,重塑了巴西对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处理方式。在该法出台之前,患有精神或智力障碍的人可能被《民法典》列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因而成为常见的途径。新法实施后,残疾人在民事生活的各项行为中与其他人处于平等地位,除非能够证明其确实缺乏辨别能力。
法官指出,立法的演进为民事协助提供了侵入性更小的机制,把禁治产限定于极端情形。此外,规范社会保险普通制度 (Regime Geral de Previdência Social) 福利的第8.213/1991号法律明文禁止,将监护或保佐的承诺作为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
这一规范安排对被保险人与INSS之间的关系有直接影响。若想进一步了解现行制度的效果,不妨阅读这篇关于绝对与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文章,其中详细介绍了巴西法律目前如何划分各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
残疾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INSS不得以行政上的推定将其视为无行为能力人。
实际结果是,社会保险的受理应当以具备行为能力为原则,而不是以此为例外。证明需要代理的责任由主张者承担,只有在存在辨别能力受损的具体迹象时,才有理由要求提供监护文书。
对被保险人意味着什么
对于打算申请BPC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金的人来说,这一裁决进一步明确:主动提交监护文书不再是行政程序中的必经环节。残疾的被保险人可以直接以本人名义申请福利,也可以依照联邦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则,通过简易代理提出申请。
如果存在难以亲自表达意愿的限制,法律规定了优先顺序。经公证处出具、具有公信力的庭外委托书是首选工具,因为它比禁治产的侵入性更小。只有在确实缺乏辨别能力的例外情形下,才会诉诸经法院裁判的监护。
- 在可能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本人直接提出行政申请。
- 需要就个别事项进行代理时,使用公证委托书。
- 辅助决策制度 (tomada de decisão apoiada),这是《残疾人地位法》规定的工具。
- 部分监护,仅限于财产性行为,并须经法院裁判。
- 完全监护,仅适用于极端情形,且须有充分的理由依据。
如果申请因不当要求提供监护文书而被驳回或中止,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这一情况,并保留INSS发出的函件副本。该文件在日后可能提出的异议中可作为证据。关于救济策略,了解一下被驳回后向CRPS (巴西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 提出的上诉会有所帮助,这是诉诸司法途径之前法律规定的行政途径。
委托书可以代替监护文书
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有望在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事务办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借助这一文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以其名义办理特定事项,而这既不意味着丧失自主权,也不意味着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
判决还要求,INSS须在判决确定后180天内,调整函件的标准化措辞和电子系统。各服务渠道应当清楚说明法律规定的各层级代理方式,告知申请人可以直接表达意愿、使用委托书,以及在确有必要时经事先法院裁判设立监护。
这一措施有望减少被保险人与该机构之间一个反复出现的争议点。通知内容清晰,有助于避免申请因缺少一份本不应被要求提供的文件而遭拒,而这种情况过去常常迫使家属仅仅为了领取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待遇而诉诸司法。
常见问题
谁需要向INSS提交监护文书?
只有经历过司法监护程序、且判决已生效的被保险人,才需要提交公证处出具的文书。对于大多数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影响的残疾人而言,不能要求提供该文件。对行政申请的审查应以一般规则为出发点,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以简易代理、委托书或当事人的直接表达为依据。
如果办事处仍要求监护文书,被保险人应该怎么做?
被保险人应当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该要求,并注明日期和经办人员身份,同时保留函件副本。随后,可以提出行政申请,指出该要求与《残疾人地位法》相冲突。如果对方仍然拒绝,可以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 (Conselho de Recursos da Previdência Social) 提起上诉,必要时还可提起专门的司法诉讼,以保证申请得到受理和办理。
哪些福利受到这一禁令的影响?
该裁决主要涉及面向低收入残疾人的持续给付福利,以及普通制度下发放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金。凡争议围绕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展开,该裁决对与这些待遇相关的复核和恢复发放同样产生影响。不过,这一一般规则适用于面向残疾人的全部社会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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