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umidor confere comprovantes de pagamento para pedir devolução em dobro

《消费者保护法》第42条与《民法典》第940条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双倍返还既可依据CDC(巴西消费者保护法)产生,也可依据《民法典》产生,但两种制度并不相同:第42条要求在消费关系中存在不当付款且行为违背客观诚信原则,而第940条则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并且债权人存在恶意为前提。

多付了一笔账单、被收取了从未约定过的费用,或者为一期早已结清的款项再付一次钱——这类经历并不罕见。针对此类情形,《消费者保护法》作出了专门规定,其效力并不止于简单退还款项,而是该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当得利双倍返还。

本文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什么是双倍返还,其构成要件有哪些,为什么实际付款是这一规则的核心,以及《消费者保护法》中的这一规定与《民法典》中相似规则有何区别。

什么是不当得利双倍返还

一切从法律条文出发。《消费者保护法》第42条唯一款规定:消费者被索取不应支付的款项时,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返还金额为其多付部分的两倍,并加计货币修正及法定利息,但属于可予谅解的错误者除外。

所谓“返还不当得利”,是指退还那些没有原因、也就是缺乏有效依据而支付的款项。该法并未止步于简单返还,而是规定在消费关系中,这种返还须按双倍进行。其目的有二:补偿付款的一方,并遏制经营者进行无依据收费的行为。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层面。不当收费,是指索取并不应支付的款项这一行为。不当得利双倍返还,则是当消费者实际支付了被索取的款项时,法律为该收费行为所设定的后果。正如下文将要说明的,若无付款,双倍规则便不能以同样方式适用。

《消费者保护法》第42条的构成要件

细读该条唯一款,可以看出必须同时具备的几项要素。第一,存在消费关系,因为第42条本身就是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一部分。第二,索取了不应支付的款项,即所要求的金额在合同或法律上均无依据。

第三项要件是实际付款。法律本身的措辞是消费者“多付部分”的两倍,而非“被索取部分”的两倍。因此,仅有不当收费而没有相应支出,并不产生该条所规定的双倍金额请求权,尽管这种行为可能在其他责任领域引起后果。

第四项要素是不存在可予谅解的错误。双倍返还是原则,可予谅解的错误是法律保留的例外。一旦认定存在这种例外,即不再适用双倍,但并不影响不当款项的单倍返还以及具体案件中应计的附加款项。

面对已实际支付的不当收费,双倍返还是第42条的原则,而可予谅解的错误是需要加以证明的例外——而不是反过来。

理解了这些要件之后,还需要考察实践中争议最集中的那个环节,即该条末尾的保留条款:当经营者的错误被认定为可予谅解时,便有可能排除双倍返还。

可予谅解的错误与双倍返还的界限

在适用这一规则时,最容易引起疑问的概念就是“可予谅解的错误”。法律没有对其作出详细定义,因此是否成立取决于每一笔收费的具体情况。其核心含义是一种可以宽宥的差错,超出了合理可预见的范围,且并非源于经营者自身的管理混乱或疏忽。

由于涉及对具体案件的分析,这一保留条款的适用范围由司法判例逐步形成,其中也包括STJ(巴西高等司法法院)的判例。某笔收费究竟被认定为可以宽宥的差错,还是经营者本可避免的过失,取决于事实、所掌握的文件,以及收费发生当时所适用的裁判观点。

根据STJ特别法庭的意见,双倍返还不以证明故意或恶意为前提,只要不当收费违反客观诚信原则即可适用。就私人合同关系而言,该裁判观点经调整后适用于2021年3月30日之后作出的不当付款;此前的情形则需结合当时适用的判例进行分析。

对消费者而言,实践中的要点是收集证据。保存账单、合同、付款凭证和客服记录,有助于同时证明收费的不当性质和实际支出。当经营者主张仅属可予谅解的错误并试图排除双倍返还时,这些材料至关重要。

《消费者保护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返还

在消费关系之外,也存在一条相似的规则。《民法典》第940条规定:就已全部或部分清偿的债务提起追索,且未将已收款项予以扣除者,须向债务人支付所追索金额的两倍。然而,这种表面上的相似,掩盖了二者在前提条件上的重大差异。

根据STJ第622号主题,《民法典》第940条的制裁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并证明债权人存在恶意。而CDC第42条则要求在消费关系中存在不当付款以及违背客观诚信原则的行为,同时须遵守特别法庭所确定的时间效力调整。

弄清适用哪一条规则很重要,因为二者的要件并不相同。选择恰当的法律依据,取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收费的方式,以及是否发生了付款或司法追索。下表归纳了两条规定之间的核心差异。

方面CDC第42条《民法典》第940条
适用范围消费关系一般民事关系
行为索取不应支付的款项就已清偿的债务或超出应付金额的款项提起追索
效果多付部分的两倍,加计货币修正和利息若债务已清偿,为所追索金额的两倍;若追索超出应付金额,则为相当于超额部分的款项。
例外可予谅解的错误已将收到的款项予以扣除

宪法依据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对不当收费的保护并非市场的恩惠,而是一项宪法选择的延伸。《宪法》第5条第XXXII项规定,国家应依法律的规定促进对消费者的保护。此外,第170条第V项将保护消费者列为经济秩序的原则之一。

这一基础体现在该法第6条规定的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中,其中包括获得关于各类产品和服务的充分、清晰的信息,以及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得到切实预防和赔偿。面对无依据的收费,不当得利双倍返还正是使这些权利落到实处的工具之一。

当不当收费反复发生或伴随着令人难堪的手段时,这一情形可能与其他违法行为相关联。《消费者保护法》禁止经营者实施的滥用行为和虚假宣传就是如此,这一话题通常与退款问题的讨论相伴而行。

支付了不当款项并希望深入了解双倍返还具体运作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参阅不当收费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2条的双倍返还一文的详细说明。至于产品出现问题的情形,则遵循该法中关于产品瑕疵或缺陷及换货、修理和退货期限的逻辑,有其独立的规定。

常见问题

双倍返还是否取决于消费者已经支付了不当收费?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2条而言,是的。法律保障的是按消费者多付部分的两倍返还不当得利,关键节点在于实际支付了不应支付的款项。尚未支付的不当收费,依据该条并不产生双倍金额请求权,但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可能产生其他后果。

什么是排除双倍返还的“可予谅解的错误”?

可予谅解的错误是第42条唯一款末尾规定的例外。大体而言,它是指一种可以宽宥的差错,并非源于经营者的疏忽,且超出了合理可预见的范围。一旦认定存在这种情形,即排除双倍金额,但仍须将已付款项按单倍返还,并加计货币修正和利息。是否构成这一例外,取决于证据和具体情况。

第42条的规则与《民法典》第940条相同吗?

二者并不相同。两条规则都规定了双倍返还,但出发的前提不同。《消费者保护法》第42条针对消费关系中索取不应支付款项的情形,着眼于多付的金额。《民法典》第940条传统上则针对就已清偿的债务提起追索的情形。选择何种依据,取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收费发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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