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取得时效:在不动产登记处办理的程序与要件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根据CPC/2015(巴西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非诉讼取得时效(usucapião extrajudicial)允许不动产占有人直接向不动产登记处申请确认其所有权,无需提起诉讼。
什么是非诉讼取得时效
非诉讼取得时效由《公共登记法》(第6.015/1973号法律)第216-A条规定,该条文是通过CPC/2015增设的。这是一种行政程序,占有人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处申请,请求确认其因长期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在有这一法律规定之前,所有的取得时效都必须通过诉讼来完成,程序更耗时,费用也更高。设立非诉讼途径,是为了让土地纠纷不再一概诉诸法院,并加快不动产的权属规范化,尤其适用于占有本身没有争议的情形。
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取得时效类型都可以适用该程序:普通取得时效、特别长期取得时效(extraordinária)、城市特别取得时效、农村特别取得时效以及家庭取得时效(familiar)。各类型的实体要件(期间、面积、正当权源、善意)与诉讼途径完全相同。
非诉讼申请的要件
申请人须向登记处提交第216-A条规定的一系列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是由公证员(tabelião de notas)出具的公证笔录(ata notarial),用以证明占有的时间及相关情况(CPC第384条)。公证员会到不动产现场核查,并听取证人陈述。
此外还必须提交不动产平面图和说明书,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工程师或建筑师)签署,并附技术责任登记(ART)或技术责任注册(RRT)。这些文件须准确界定取得时效所涉及的范围。
不动产所在地区法院(comarca)及申请人住所地的诉讼登记机构出具的无涉诉证明,用以证明不存在可能影响该申请的诉讼。如有正当权源和税款缴纳凭证,也应一并提交,以增强申请的说服力。
非诉讼途径平均在120至180天内办结,远短于取得时效诉讼通常所需的2至5年。
该不动产上的物权人及其他已登记权利人的明确同意,是必不可少的要件。如果有人拒绝同意,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程序须移送司法机关,按诉讼途径处理。
不动产登记处内的办理流程
申请须向不动产所在辖区的不动产登记处提交,并且必须有律师协助(第216-A条第1款)。登记官审查材料,如材料齐全,则通知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及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要求其在15天内表态。
如果所有被通知人都明确表示同意或保持沉默,登记官随后通知联邦、州、联邦区和市,要求其在15天内就该不动产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表态。公共机构保持沉默,视为同意。
在所有通知和表态程序完成后,登记官在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告知可能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其有15天的时间提出异议。若无异议,登记官即登记因取得时效而产生的所有权。
如果任何被通知人或第三人提出了有理由的异议,登记官则将案卷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普通诉讼途径的程序审理该申请。
办理费用与期限
费用包括公证处的费用(公证笔录)、不动产登记处的费用、编制平面图和说明书的专业人员的报酬,以及律师费。总金额因州和不动产价值而异。
该程序办结的平均期限为120至180天,明显短于可能需要2至5年的诉讼途径。对于占有没有争议的案件,速度快是非诉讼取得时效最主要的优势。
各州都有自己的登记及公证费用表。例如在São Paulo,公证笔录的费用在R$ 1.000至R$ 3.000之间,视复杂程度而定。不动产登记的费用则根据平面图上申报的不动产价值而有所不同。
非诉讼途径的优势与局限
其优势在于办理迅速、成本低于诉讼、程序简便,并且可以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完成权属规范化。对于城市和农村中不存在争议的不动产占有人而言,非诉讼途径是效率最高的选择。
主要的局限在于需要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如果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提出反对,程序就会被移送司法机关。此外,由于必须提供公证笔录和技术平面图,对于价值较低的不动产来说,成本可能显得偏高。
另一个局限是,并非所有登记处都具备足够的条件来办理非诉讼取得时效申请,在较小的司法辖区(comarca)尤其如此。在全国部分地区,登记官的专业能力培养仍是一项挑战。
常见问题
非诉讼取得时效必须有律师吗?
是的,根据《公共登记法》第216-A条第1款,非诉讼取得时效必须有律师协助。律师须在申请书上签名,并在不动产登记处全程跟进该程序。与其他一些非诉讼程序不同,这一要求没有例外。
在登记处办理取得时效需要多长时间?
非诉讼取得时效的平均期限为120至180天,具体可能因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登记处的办事效率而有所不同。这一期限明显短于通常需要2至5年才能结案的诉讼途径。如果在通知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或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时遇到困难,则可能出现延误。
如果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不同意,会怎么样?
如果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对非诉讼取得时效申请提出异议,登记官须将该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按诉讼途径处理。异议会使行政程序转为对抗性的诉讼程序,由法官在完成全面的举证质证之后,就占有人的权利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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